基本案情
李某红与王某自2005年10月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,但一直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。2024年11月16日,李某红意外去世。李某红去世后,王某之子李某光将李某红微信上的4.7万元转至自己的微信,李某红的姐姐李某菊、弟弟李某进得知情况后,以王某、李某光为被告,向汝州市法院起诉,要求二人返还从李某红微信上转走的4.7万元。法院经审理查明,李某红的父母均已去世,本人终身未婚未育,其亲属有姐姐李某菊、弟弟李某进。
判决结果
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,被告王某与案外人李某红自2005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,但一直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,双方系同居关系。同居期间,二人财产发生了混同,被告李某光从李某红微信上转走的4.7万元系王某与李某红的共同财产。对于共同财产,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,双方享有同样的份额,即其中2.35万元归李某红所有。另外,李某红去世,其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,本案中,李某红的遗产应当由其姐姐李某菊、弟弟李某进继承。
最终,法院依法作出判决:被告王某、李某光向原告支付2.35万元,驳回原告李某菊、李某进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法官说法
根据民法典的规定,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,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情况外,均视为按份共有。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,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按照出资额确定;不能确定出资额的,视为等额享有。本案中,李某红与王某在同居期间,财产发生混同,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,双方享有同样的份额。
在无遗嘱的情况下,遗产继承顺序应当按照以下规则确定:第一顺序:配偶、子女、父母;第二顺序: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。继承开始后,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,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;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,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。
继承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存在法律上的继承关系。本案中,李某红与王某虽然共同生活近20年,但是二人一直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,故王某不能作为李某红的配偶参与遗产继承。在李某红没有父母、配偶、子女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前提下,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,即姐姐李某菊、弟弟李某进继承其遗产。
来 源:河南法治报记者 何永刚 通讯员 刘佳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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